建議: 1.職業健康監護 建議用人單位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到具有職業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對體檢結果有職業禁忌癥的和疑似職業病的要調離原崗位并妥善處理。同時對新錄用工人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對離崗人員進行離崗體檢。同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檢測、職工健康監護等職業衛生檔案。 2.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2008的要求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配備符合本崗位要求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每位勞動者配備KN95防塵口罩粉塵過濾效率達到95%以上。對于暴露于工作場所80dB≤LEX,8h<85 dB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并督促勞動者按要求佩戴。建立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臺賬。 3.警示標識、危害告知卡、危害告知 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的要求,在產生(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及時更新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告知卡、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建議用人單位收到本報告后并對接觸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后,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并接受有關部門審核和檢查。 |